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稅務局2019年第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揭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揭陽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
2019年5月9日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稅務局2019年第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揭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揭陽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
2019年5月9日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關于廢止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稅務行政審批清單制度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jiān)督,原揭陽市國稅局于2015年10月發(fā)布《揭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揭陽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于2018年7月份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告》(揭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保留了6項行政許可,21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guī)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取消 “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事項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規(guī)定,再加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因此,為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許可事項有關工作,并使用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決定全文廢止揭陽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全文廢止《揭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揭陽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