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74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等文件下發后,由于我市對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具體免稅標準和農村區域范圍沒有明確,造成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不同的意見,經調查研究,市局特就此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確定我市管轄范圍農村電網維護費計提免稅銷售額的范圍為農村居民照明用電(不含市、縣城區)、農田排灌用電、農業生產用電三項之抄表用電數。
二、確定我市管轄范圍內農村電網維護費計提免稅銷售額的標準為不超過0.18元/千瓦時。
三、農電管理部門應對農村電網維護費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未單獨核算,劃分不清范圍或未將農村電網維護費專款專用于農網改造的,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與收取的電費收入應一并征收增值稅。
四、本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應對前期各農電管理部門計提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情況進行清理,對特別異常的應開展納稅評估,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揭陽市國家稅務局
20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