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殘聯、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局、稅務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社會保險費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等部門反映。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2年2月22日
(聯系人:曹勝利,聯系電話:3952002)
江門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實行社會保險費資助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印發的《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3〕11號)精神,促進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江府〔2016〕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超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資助社會保險補貼:
(一)獨立核算且上年度已在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 參加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
(二)職工應屬法定勞動年齡內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 級)的本市戶籍殘疾人,對非本市戶籍殘疾職工不計入超比例補貼計算范圍;
(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超出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1人以上(含1人);
(四)用人單位與在崗的殘疾職工依法訂立1年以上書面勞動合同,并在本市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對已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即征即退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用人單位,不納入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資助對象范圍。
用人單位同一年度用于申領江門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殘疾職工指標,不得重復用于申領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資助項目和標準
(一)資助項目
以上年度用人單位為殘疾人實際參保繳費情況為依據,按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五項之和計算,補貼用人單位應繳部分。
(二)資助標準
各縣(市、區)資助標準統一按上年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公布的全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最低標準執行。
(三)計算方法
1.應當按比例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
2.超比例安排殘疾職工人數(以整數計,不足一人部分不計入資助范圍,以下簡稱為A)=單位實際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按年度實際參保人數計)-應當按比例安排殘疾職工人數;當A≧1人且為本市戶籍殘疾人時,可按照本款第3、4、5點給予計算,否則不予補貼。
3.資助超比例職工社會保險月數(月)=用人單位年度累計為超比例殘疾職工繳納社保月數之和;
4.資助超比例職工社會保險費標準(元/月)=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
5.資助超比例社會保險總金額(元)=資助超比例職工社會保險費標準(元/月)×資助超比例職工社會保險月數(月)。
三、申請資料
用人單位應填報《江門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資助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用人單位安排殘疾職工花名冊》,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須蓋用人單位公章):
(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請表;
(二)殘疾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材料復印件;
(三)與殘疾職工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受資助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資料(社保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參保歷史清單);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證照)復印件。
以上資料可內部核實的,申請時可予免交,具體以網站公布為準。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
資助期限以年度為計算單位,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方式,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后的次年6月前發放。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登錄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https://rsfw.jiangmen.cn/Jmqyfwpt/index.do)申請領取上一年度資助,逾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審核
1.初審。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后,由所在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通過的,退回用人單位并說明原因。初審期限為7個工作日,初審通過后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復審。
2.復審。復審通過的,形成資助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名單。復審不通過的,原途徑退回服務機構并向申請單位說明原因。復審期限為7個工作日。
3.公示。復審通過的,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時在官網上公示轄區年度資助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三)資金發放
公示結束后,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按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資助名單發放補貼,并告知用人單位。
五、資金來源
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六、監督管理
(一)市縣兩級殘聯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資助辦法的政策指導;市縣兩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真審核各項材料,及時履行審批程序,按進度列支社會保險補貼;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及時下達預算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市縣兩級人社部門要依法將維護殘疾職工勞動權益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加強監督。
(二)市縣兩級殘聯、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保、稅務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享受本辦法資助的用人單位殘疾職工就業崗位、工資待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經查實采用隱瞞、多報等欺騙行為來獲取資助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即取消相關資助資格,并由資金發放部門收回相應補貼金額。
七、其他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