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江門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有關清算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情形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并據以計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核定征收條件,稅務機關根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清算項目進行評估計算時,通過適用“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作為核定應納稅額的參考標準。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數值。對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造價核定扣除標準,求和后的加權工程造價標準作為適用標準。
三、適用地區
納稅人按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分別適用“標準”中的《蓬江區、江海區(高新區)、新會區、鶴山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和《開平市、臺山市、恩平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