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對財產租賃行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和行業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個人財產租賃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財產租賃成本費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應稅收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
出租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為1.5%,出租住房以外財產的核定征收率為2%。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核定征收率。
三、第一條所稱成本費用憑證,是指完稅憑證、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發票以及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套印發票監制章的專業發票和財政部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經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出租或轉租財產取得所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和行業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4號)的要求,適用行業所得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