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現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我市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明確如下:
一、居民企業跨縣(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除稅務部門另有規定外,由居民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并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