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相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及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除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外,其他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公布繼續執行)、《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公布繼續執行)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21年 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