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調整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清地稅發〔2008〕86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