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第九條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報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重新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茂地稅函〔2005〕30號)第一點第(一)項、第二點、第三點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