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4年第5號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肇慶高新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3〕658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肇慶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10月30日下發的《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