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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為做好房地產交易稅收工作,解決征納雙方關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問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將《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

                                                                                                               2021年9月30日


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完善評估爭議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涉稅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等相關規定,遵循公平、簡便、效率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并要求進行調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稅務機關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納稅人提出爭議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載明的房屋權屬轉移價格為交易價格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裁決書等資料;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以拍賣價格為交易價格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等資料;

(三)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且交易價格不低于成本價(即轉讓人的購房原價)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能夠證明交易雙方關系及轉讓人購房原價的相關證明等資料;

(四)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導致低價出售或稅務機關認定正當理由的其他情形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或相關價格認定資料。

評估報告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具體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納稅人現場隨機從稅務機關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抽取確定,評估相關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相關價格認定資料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原核定的計稅價格予以調整。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原核定計稅價格不予調整。

第七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載明的房屋權屬轉移價格為交易價格的;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以拍賣價格為交易價格的;

(三)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導致低價出售的;

(四)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且交易價格不低于成本價(即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的;

(五)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四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適用簡易程序。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受理并認可納稅人的交易價格為核定計稅價格。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三、五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適用一般程序。納稅人應填寫《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主管稅收機應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受托評估機構進行交易納稅評估時,應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評估報告。

稅務機關認為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條 同一納稅人對同一房屋交易只能申請一次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納稅人應以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并繳納稅款。納稅人對核定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申報同一房屋交易。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評估爭議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制定了《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印發了《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該辦法在解決存量房價格爭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原《辦法》執行有效期5年,現為延續執行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保證存量房交易日常征收工作順利進行,需以公告形式制定《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處理辦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辦法》主要內容

新《辦法》基本延續了原《辦法》關于肇慶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的處理規定,同時對個別字句表述進行了修改和擴充,使其更清晰易懂,符合現行規則。

三、《辦法》執行時間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