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號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
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原納稅期限規定在稅款所屬期次年的地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第一條逐步調整到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關于明確肇慶市城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稅發〔2003〕101號)和《關于調整我市城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肇地稅函〔2010〕59號)同時廢止。
附件:《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公告》解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