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肇地稅發[2006]115號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
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79號)和(肇地稅發[2006]1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經市局研究決定,從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對納稅個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其他用途房屋(包括商業用房、寫字樓和廠房倉庫等),統一按轉讓收入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