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的有關規定,對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期限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其申報繳納期限依照不動產出租的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2016年度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