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等四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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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1日
東莞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34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3〕21號)要求,結合東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東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范圍、補貼程序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東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東莞市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每個納稅年度每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前款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市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四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當以次年辦理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財政補貼按照自愿申報、認定審核的方式進行,認定名額原則上不設上限。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一次,于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受理、發放,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再受理申請。
第六條 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相關部門按照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和分工協作的原則,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進行受理、認定、審核和發放。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境外高端人才資格認定及相應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受理、審核和發放;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境外緊缺人才資格認定及相應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受理、審核和發放;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負責對申請人繳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數據協助審核;東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統籌組織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開展審核和發放工作;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提供必要政務支持。
第七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人才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屬鎮街(園區)財政按照3:7的比例分擔。
第二章 補貼申請人資格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東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東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工作累計滿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請人在東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四)申請人的工作單位屬于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且在申請補貼的納稅年度內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高端人才條件,或納稅年度至申請補貼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緊缺人才條件;
(五)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屬于外籍或港澳臺人員。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珠三角自主創新示范區9市和揭陽中德金屬生態城外籍高層次人才確認函》及其他經國家、廣東省、東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骨干;港澳臺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創新示范區9市和揭陽中德金屬生態城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確認函》及其他經國家、廣東省、東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單位需屬于科學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哲學社會科學領域:
1.科技創新領域的單位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
2.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單位
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生產制造企業及科技型企業,符合《東莞市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20-2035年)》的生產制造企業、科技型企業及其生產性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的企業。
3.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單位
高等院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黨政部門所屬研究機構。
(二)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補貼的相應年度在東莞市以下緊缺崗位從事相應工作,能勝任本崗位,有關任職及履職勝任情況需在公司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含)以上,并且未有異議,且申請時仍然在崗。
1.新一代信息產業技術產業
產品開發師、程序員/軟件工程師、工藝工程師、電子測試工程師、技術總監CTO/總工、軟件測試工程師、硬件開發工程師/硬件工程師、機械工程師/模具設計師、電子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2.高端裝備制造產業
結構工程師、產品開發師、機械工程師/模具設計師、程序員/軟件工程師、機械制圖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機械制造工程師、軟件測試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3.新能源產業
電子工程師、結構工程師、產品開發師、工藝工程師、機電工程師、高分子材料工程師、單片機/DSL/DSP/底層軟件開發師、電力/電氣工程師、通訊/通信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4.新材料產業
高分子材料工程師、產品開發師、安全管理工程師、化工生產高級技術員、檢驗/檢測/化驗工程師、高級機械維修師、電力拖動與自動控制工程師、產品外觀設計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5.節能環保產業
電子工程師、技術總監CTO/總工、產品開發師、渠道運營經理、電機與電器工程師、品質管理、程序員/軟件工程師、成本分析/核算師、電子工藝加工師、電力/電氣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產業
程序員/軟件工程師、電子工程師、技術主管/項目經理、電力/電氣工程師、產品開發師、財務總監、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7.生物醫藥產業
藥劑研發總監、生物信息研發工程師、臨床監查員、純化工程師、藥品檢測員、藥理分析員、動物實驗員、醫療器械高級技術顧問、項目申報經理、生物制藥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8.金融行業
總行零售條線負責人、行業研究員、精算師、營業部負責人、計劃財務經理、軟件架構師、融資租賃經理、風控經理、投資經理。
以上緊缺崗位須為專門設立的崗位,若包含多種職能的崗位則不予納入申請。
申請人所在崗位職責職能應與上述所列緊缺崗位一致,若所在崗位名稱不完全一致,但崗位職能一致,可根據實際崗位職能進行認定。
申請人須為專門、直接從事緊缺崗位工作的人員,以總管、分管、協管、兼任等名義跨層級、跨部門、非專門、非直接從事緊缺崗位工作的人員不得申請。
上述緊缺崗位可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才緊缺程度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具體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意見,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一)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3年內,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的;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為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受到過刑事處罰;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個人受到過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違法記錄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近3年內,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的;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為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受到過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以上等重大違法記錄的,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
第三章 補貼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第三季度分別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應提交資料、認定及財政補貼發放程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財政補貼每年受理一次,由申請人根據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的申報指南所規定的時間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受理部門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含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承諾配合政府部門核查,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諾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委托他人辦理,需出具委托書。
(三)申請人與在東莞市內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請人的收入和納稅證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請人所屬人才類型的佐證材料。
(六)受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有助于人才資格認定和財政補貼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具體標準和職能分工,市科技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進行境外高端人才資格認定,制訂擬予財政補貼清單;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進行境外緊缺人才資格認定,制訂擬予財政補貼清單;市稅務局協助審核申請人有關稅務數據。
審核完成后,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就境外高端人才擬予財政補貼清單和境外緊缺人才擬予財政補貼清單所涉人才及所在單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征求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信息局、市信用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必要時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東莞)或東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確認。
第十五條 經審核無異議的財政補貼人才名單,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撥付財政補貼資金至申請人在中國境內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違規、虛報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申請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對已經取得的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申請人應當配合接受監督檢查。
對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進行受理、認定、審核,以及財政補貼發放工作,對不作為或不認真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暫定文件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后另文報市政府審議。2020納稅年度的補辦申請及2021、2022納稅年度的申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辦法》(東財規〔2021〕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CZJ-202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