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省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2]1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省局通知中提及的粵財法[2001]105號文已以東地稅發[2001]223號轉發。
二、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僅限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住宅電話費補貼和移動電話費補貼。具體扣除標準包括:(1)住宅電話費補貼:省(部)級干部及相當級別人員每人每月150元,正、副廳級干部及相當級別人員每人每月120元,處級每人每月80元,其他經批準人員每人每月60元;(2)移動電話補貼:在本單位行政編制數5%的范圍內享受移動電話話費補貼的每部電話每月不超過400元。
三、粵地稅發[1998]197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1998]185號轉發)第二點關于個人通訊補貼征免稅問題和第三點關于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取得工資收入、補償收入免稅問題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的規定不一致,應停止執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