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家稅務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廣州及各地級以下市國稅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2007〕169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粵國稅發〔2007〕161號)等有關規定,市局對現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發布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231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東稅〔1994〕8號)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專用發票抵扣期限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58號)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東稅〔1994〕59號)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企業各種價外費用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62號)
5.《轉發省稅務局關于流轉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145號)
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88號)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5〕270號)
8.《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豬皮制革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08號)
9.《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級新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10號)
10.《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5年度國家級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339號)
1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89號)
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號)
13.《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64號)
14.《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78號)
15.《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納稅申報稽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65號)
16.《關于我省部分生產(加工)企業<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執行情況的通報》(東國稅發〔1995〕215號)
1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1996〕151號)
18.《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消費稅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44號)
19.《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機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6〕52號)
20.《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限期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通知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74號)
21.《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補充和修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1號)
2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征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97號)
2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傳銷企業的傳銷員有關稅務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44號)
2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檢查清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70號)
25.《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7號)
2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運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67號)
2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企業收取的用電權等項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40號)
28.《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59號)
29.《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商業環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8〕89號)
30.《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2號)
3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95號)
3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50號)
3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棉花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42號)
3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49號)
3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及安裝護隔離欄征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01號)
3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電力企業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0號)
37.《轉發省國稅局粵國稅發〔1999〕176號文和粵國稅發〔1999〕344號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75號)
3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23號)
3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19)
4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緩執行關于修改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37號)
4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65號)
42.《轉發省國稅局關于稅務所(分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29號)
43.《轉發省國稅局關于企業取得防偽稅控機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2000〕60號)
4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初存貨征稅款余額抵扣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62號)
45.《轉發省國稅局關于防偽稅控機零部件供應和收費價格的通知》(東國稅函〔2000〕87號)
4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32號)
4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207號)
4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若干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67號)
49.《轉發省國稅局關于企業使用防偽稅控機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79號)
5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72號)
5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24號)
52.《轉發省國稅局關于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70號)
53.《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65號)
5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80號)
5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88號)
56.《關于防偽稅控Ⅱ型機折價收購和Ⅰ型機換購Ⅲ型機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0〕88號)
57.《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切實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認證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16號)
5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式樣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舊稅制計算申報貨物或應稅勞務稅額的規定〉的通知》(東稅〔1994〕31號)
59.《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188號)
6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200號)
6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75號)
6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歐元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折算人民幣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47)
6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所得稅征管和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34號)
6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納稅地點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5號)
6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災區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11號)
6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出售的職工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106號)
6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1997〕37號)
6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終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18號)
6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35號)
7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10號)
7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34號)
7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81號)
7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02號)
7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6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31號)
75.《轉發省國稅局 省外經貿委關于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056號)
76.《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口卷煙臨時調低消費稅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025號)
7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庫存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51號)
78.《轉發省稅務局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小汽車關稅稅率和減免稅政策的通知》(東稅〔1994〕124號)
7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處理意見的通知》(東稅〔1994〕97號)
80.《轉發關于進口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7號)
81.《轉發關于出口外匯核銷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21號)
8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49號)
8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5〕225號)
8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93號)
85.《轉發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330號)
86.《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61號)
87.《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執行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6〕112號)
88.《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4號)
8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98號)
9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7號)
9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經營出口業務開具專用稅票等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34號)
92.《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出口桉木片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8號)
9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27號)
9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淀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1997〕370號)
9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鹽業專營公司出口鹽準予開具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批復》(東國稅函〔1997〕406號)
9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50號)
9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管理司、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4號)
98.《關于出口均質泵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東國稅函〔1998〕13號)
99.《關于鯪魚、涼粉罐頭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東國稅函〔1998〕44號)
100.《關于對“新三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27號)
10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6號)
102.《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高部分機電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56號)
10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東國稅函〔1998〕15號)
10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東國稅函〔1998〕8號)
10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東國稅函〔1998〕29號)
10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函〔1998〕47號)
10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1998〕59號)
10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電輕工等十二類調高出口退稅率產品具體商品碼及名稱的通知》(東國稅函〔1998〕62號)
109.《轉發關于提高煤炭、鋼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24號)
11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25號)
111.《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機械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57號)
1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食糖出口退稅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67號)
113.《轉發關于對使用新疆棉生產的出口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68號)
11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鋁、鋅、鉛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03號)
11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3號)
11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出口退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0號)
11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22號)
118.《轉發關于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39號)
119.《轉發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90號)
120.《轉發關于出口煤炭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27號)
121.《轉發關于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56號)
12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21號)
12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紡織機械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27號)
12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鄭州商品交易所銷售出口貨物開具稅收繳款書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84號)
12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94號)
126.《轉發關于啟用以產頂進鋼材出口驗放記錄續頁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114號)
12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已出口未申報退稅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115號)
128.《轉發省政府關于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81號)
129.《轉發關于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75號)
130.《關于加強潮汕地區供應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58號)
13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加強廣東省潮汕地區購進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37號)
132.《轉發國產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51號)
133.《轉發關于繼續做好鋼材以產頂進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36號)
13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專項檢查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49號)
13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在國際招標中中標項目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56號)
13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甜菜粕準予退稅的批復》(東國稅函〔2001〕1號)
137.《轉發關于中山市仕春紡織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非自產產品退稅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2001〕68號)
138.《轉發關于對紗布等出口貨物如何辦理退稅的批復》(東國稅函〔2001〕89號)
13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出口稅收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36號)
140.《轉發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49號)
14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棉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28號)
14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廣東潮汕地區部分企業納入正常稅收監管范圍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40號)
14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級玻璃纖維布等產品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44號)
14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在招標項目中中標退稅核準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49號)
14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稅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55號)
146.《轉發海關總署關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用戶可自行打印報關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東國稅函〔2001〕84號)
147.《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廣東省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149號)
148.《轉發省國稅局關于米粉干征退稅率適用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36號)
149.《轉發省國稅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將潮汕地區納入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管理的補充通知》(東國稅函〔2002〕41號)
15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80號)
15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聚碳酸脂膠粒等產品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25號)
15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70號)
153.《轉發關于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補充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62號)
15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54號)
15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所生產的出口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99號)
15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等相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52號)
15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35號)
158.《轉發省國稅局關于認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22號)
15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70號)
16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菠蘿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2〕6號)
16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東國稅函〔2003〕12號)
16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28號)
16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純銀出口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43號)
16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東國稅函〔2004〕12號)
16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4年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46號)
16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進出口貨物稅收檢查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70號)
16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53號)
16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1999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工作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112號)
16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有關事項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00號)
17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87號)
17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實行電子化管理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28號)
17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60號)
17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1998〕51號)
174.《轉發商務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準程序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29號)
17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67號)
176.《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收入和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如何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東稅〔1993〕60號)
177.《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增加退稅的補充通知》(東稅〔1994〕307號)
178.《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274號)
179.《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是否享受稅負增加退還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號)
18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83號)
18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42號)
182.《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有關審批手續問題的通知》(東稅政外〔90〕15號)
18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偷稅額認定問題的批復》(東國稅發〔1996〕18號)
18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式樣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91號)
185.《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09號)
18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納稅人識別號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6〕113號)
18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換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18號)
188.《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26號)
18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及明確“扣繳稅款通知書”有效期限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88號)
19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2號)
19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處罰依據認定的批復》(東國稅函〔1997〕377號)
192.《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個體經濟稅收征管,開展全省統一調整納稅定額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83號)
19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04號)
19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29號)
195.《轉發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86號)
19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92號)
197.《轉發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14號)
198.《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對換發稅務登記證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東國稅發〔1999〕157號)
19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開展專項整治切實加強集貿市場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76號)。
200.《關于啟用<廣東省東莞市船舶交易發票>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07號)
201.《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166號)
202.《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廣東省出口商品發票>式樣的通知》(東國稅函〔2000〕11號)
203.《關于召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交工作會議和舉辦涉外查賬學習班的通知》(東稅〔1992〕067號)
204.《關于切實做好一九九一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交工作的通知》(東稅〔1992〕068號)
205.《關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交工作的補充通知》(東稅〔1992〕134號)
206.《關于召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交工作會議及涉外會計學習班的通知》(東稅〔1993〕39號)
207.《關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東稅〔1993〕40號)
208.《關于開展涉外稅務管理檢查的通知》(東稅〔1993〕162號)
209.《關于開展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東稅〔1994〕84號)
21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關于報送涉外稅收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303號)
211.《關于召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交工作會議的通知》(東稅函〔1994〕15號)
212.《關于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檢查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73號)
213.《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做好涉外稅收納稅檢查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94號)
214.《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全省涉外稅收檢查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68號)
21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56號)
216.《東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通告》(東國稅發〔2002〕100號)
217.《關于明確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核對不符處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39號)
218.《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33號)
219.《關于稅務登記證件供應和收費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40號)
220.《關于明確持卡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43號)
221.《關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70號)
222.《關于在全市推行<企業“雙卡”納稅和取消個體雙定戶稅票的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24號)
223.《關于明確基層分局稅務行政處罰權限和有關稅務文書簽發權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76號)
224.《關于對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辦理稅務登記證收費標準的通知》(東國稅函〔1999〕2號)
225.《關于印發<東莞市國稅辦稅員管理暫行辦法》和<東莞市國稅辦稅員培訓方案>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63號)
226.《印發<個體稅務代理暫行辦法>和<農貿及專業市場代征稅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98號)
227.《關于完善辦稅員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73號)
228.《關于明確查定征收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5〕29號)
229.《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38號)
230.《轉發省國稅局關于下發重新修訂的<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114號)。
231.《關于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和實施分類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47號)
二、部分條款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86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235號)中總局發文第六條(四)“為了有利于提高專用發票的開票效率,銷售方可以預先在專用發票有關銷貸單位的欄目內加蓋刻有其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納稅人登記號的專用戳記。印章必須清楚。如果上述內容發生變化,必須及時換”;(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明傳電報〔1994〕035號)第三條所說‘其銷售電力或自來水可以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專用發票和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基金發票’,是指供電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可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但必須領購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243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一)“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對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對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汽車輪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和摩托車的買價或已納消費稅稅款計征消費稅”。
3.《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增值稅若干處理意見的通知》(東稅〔1994〕328號)中省局發文第六條、第十五條。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4〕11號)中總局發文第三條。
5.《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5號)中省局補充意見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的單位和個人”。
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6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一條,省局補充意見第一、二、三、四條及附件2、3,總局發文第二、五、七、八條。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24號)中省局補充意見第一、二條,總局發文第一、二、三、四、六條。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33號)中總局發文第五條。
9.《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征收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235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1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6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二)“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的抵扣時間。商業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是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第(三)、(四)項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從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并在該進項發票上注明,以后無論是否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11.《關于檢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驗證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25號)中省局發文第六條。
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19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13.《轉發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推廣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試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27號)中第二、三、四、六、七條。
1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81號)中總局發文第三條。
1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8〕204號)中總局發文第一、二、三、四條。
1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72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一)“《通知》規定的一類卷煙,指卷煙生產企業每大箱(五萬支)銷售價格(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煙;二、三類卷煙,指每大箱銷售價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煙;四、五類卷煙,指每大箱銷售價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煙。納稅人現已生產的各牌號卷煙,按卷煙生產企業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號、規格卷煙的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新牌號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二)“為規范納稅申報,避免卷煙消費稅分類計稅標準與卷煙生產企業的質量等級標準相混淆,將《通知》規定的一類卷煙消費稅征稅類別更名為甲類卷煙,二、三類卷煙征稅類別更名為乙類卷煙,四、五類卷煙征稅類別更名為丙類卷煙”;(四)“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應當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的卷煙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的50%稅率征稅”;(五)“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格卷煙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征稅。沒有同牌號規格的卷煙,一律按照甲類卷煙50%稅率征稅”;(六)“白包卷煙、手工卷煙、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一律按照甲類卷煙50%稅率征稅”,第二條、第三條。
1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函〔2000〕9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
1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8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19.《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30號)中省局發文第二條。
2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04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
2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91號)中第一條、第二條。
2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55號)中省局轉發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總局發文第二條。
2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72號)中省局所有轉發意見。
2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5〕285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2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東稅〔1994〕62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2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41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
2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東稅〔1993〕287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2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08號)中總局發文第四條。
2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67號)中第一條第一款(一)“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一般納稅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相關的規定處罰。經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在六個月內停止其使用專用發票,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并責令納稅人限期完善健全專用發票的使用制度,對逾期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經地、市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延長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期限”;第二條;第三條(二)“對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取得的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凡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要求的,不得作為扣稅的憑證。對遺失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其進項稅款(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稅憑證)”。
3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126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3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46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3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7〕36號)中省局發文第一條、第七條,總局發文第二條、第四條。
3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東稅〔1994〕284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三條。
3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東稅聯發〔1995〕12號)中省局發文第一條、第二條,總局發文第二條、第三條、條四條、第五條。
3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70號)中省局補充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3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47號)中省局補充意見第三條第(一)款“工資”、第(二)款“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第(七)款“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第(八)款財產損失、第(九)款“固定資產折舊”第1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一般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報經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執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第四條最后一句“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總局發文第八條(一)、(二),第九條(二),第十四條。
3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東國稅函〔1999〕57號)中總局發文第七條。
3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66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一、二條,總局發文第七條。
3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多種經營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35號)中省局補充意見第一條;總局發文第一條。
4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138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4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2002〕134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
4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和下放的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276號)中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二條。
4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41號)中總局發文第二條。
4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司法公證機構改制后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1〕92號)中總局發文第五條。
4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30號)中省局補充意見第五條,總局發文第五條。
4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3〕46號)中省局文件《暫行辦法》第二條:(一)3(1)“《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選用直線法以外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經申請,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47.《轉發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東稅〔1994〕140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補充意見第一條“出口企業出口《辦法》第五條列舉的12類貨物……計算退稅”、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總局發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48.《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促進外貿出口發展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99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意見第二條、第三條。
49.《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貨物稅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38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意見第一條。
50.《轉發省國稅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5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意見第二條。
5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31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總局發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5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0〕130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意見第一條“成員名單于2000年7月底前報省局備案”、第七條第六款;總局發文第五條。
5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73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總局發文第七條、第八條。
54.《轉發關于外(工)貿改制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225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補充意見第一條“對本《通知》下發前已批準……在
5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73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總局發文第一條(一)“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表樣見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二期網絡版)并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第一條(二)“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前,出口退稅企業登記辦法暫時按以上規定辦理。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時,出口企業除提供換發稅務登記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以上資料。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后,有關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一并納入稅務登記統一管理”。
第五條 (二)“(2)根據退稅部門提供的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稅憑證或未向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出口貨物的信息,按規定計算征稅(另有規定者除外)”。
5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25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一點第(二)、(五),第三點,第四點;省局補充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總局發文第二條。
57.《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44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省局意見第四條以及第三條中“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銷售貨物給外貿企業出口的企業,在每月首次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時,應將上個月的有關情況填寫《報告》,送主管征稅機關審核。主管征稅機關的稽核、管理部門要嚴格核查出口供貨企業的生產銷售、原材料購進和納稅情況,并在《報告》加具意見,由經辦人員及主管分局長簽名,征收部門據此《報告》方可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報告》也可作為主管征稅機關審核企業出口貨物預繳稅款多征退庫申請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復函的主要依據之一”的規定。
5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9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一點第(一)款中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出口退稅外匯核銷單”,文中最后一段關于小型企業在完成2003年度的審核后申請修改其計稅方法的描述;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二條。
5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47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總局發文第六條(一)“總局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導出與傳遞技術方案》附件),各地應根據該方案,結合本地區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的管理模式,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傳遞辦法,并于
6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153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總局發文第二條。
61.《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5〕18號)中市局轉發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省局文件第二、三條。
6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正確編制和使用納稅人識別號的通知》(東國稅函〔1997〕151號)中總局文件第一條。
63.《轉發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發票管理和換發稅務登記證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205號)中省局文件第五條。
64.《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供水、供電、供氣收費發票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9號)中省局文件第三條。
65.《轉發省國稅局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國稅系統發票專用章式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203號)中省局文件第二款“需刻制有防偽標志的發票專用章的單位持《稅務登記證》到發證地稅務機關申請刻制,由省國稅局發票管理處統一到省公安廳三處辦理準刻證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66.《轉發關于全省新版普通發票統一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4〕5號)中省局文件第四條。
67.《轉發關于啟用第二批集中印制的普通發票及統一收費標準問題等兩份文件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114號)中《轉發關于全省新版普通發票統一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68.《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編制方案(試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4〕150號)中《廣東省區域代碼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陽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為“4451潮州市4452揭陽市4453云浮市”;《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12位代碼編制規則一覽表》中第九位(發票類別)水電業類中細分的“1.水電發票2.氣發票”現已修改為“1.電發票2.水發票3.氣發票”,收購業類中細分的“1.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2.廣東省糧食收購統一發票”已修改為“1.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有抵扣聯)2.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無抵扣聯)3.廣東省糧食收購統一發票”。
69.《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65號)中市局意見第三條第(三)款。
70.《轉發省國稅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5〕110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四條。
71.《轉發關于繼續實施調峰電力認購辦法的通知》(東國稅函〔2007〕19號)中市局補充意見。
72.《關于重新明確發票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97號)中第三點:“執行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期限為兩個月的規定,即使用期限從購票之日起兩個月內,逾期作廢”。
73.《關于明確發票有關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2000〕206號)中第三點:“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購買之日起,使用期限為兩個月;單位自擬格式印制的發票,自市局批準之日起,使用期限為一年”。
7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83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二條第(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十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由稅政科主管);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由征管科主管)”、第二條(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萬元版以下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第四條第一款最后一句“該章同時作為分局受理屬于市局權限的許可申請使用”。
75.《關于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6〕56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四條“《關于出口貨物稅收等有關情況調查核實的函》可到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領用”。
7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57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一、二、四、五、六條。
77.《關于明確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協查工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21號)中市局意見第一條“否則,稅務機關……可向原出口地海關出具由主管國稅分局簽發的《關于協查出(進)口貨物報關單有關情況的函》……原出口地海關”。
78.《關于加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管理和審核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136號)中附件《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核操作規程》第二條退稅審核流程第(一)點基層分局第2第(3)第③“外匯核銷單”,第3展開初審工作第(1)第①“出口外匯核銷單”,第(2)第①“外匯核銷單”;第三條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管理“根據……(國稅發〔1995〕037號)和(國稅函〔1998〕406號)的規定”;第四條;第六條補辦單證的操作要求第(一)“核銷單”;第七條外貿企業從非生產性企業購進貨物出口退稅的審核要求第(二),第(五);第八條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操作規程第(一)“申報期限:外貿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須在貨物報關出口30天內向主管基層分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第(二)第3 “出口收匯核銷單”,第(四)第2“核銷單”。
79.《印發<東莞市國稅系統“免、抵、退”稅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122號)中第一條第(一)點第3小點,第(三)點第4小點,第(七)點第1小點、第4小點“在規定的清算期內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進行一年一度的清算”,第(九)點第2小點“開具《關于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及有關單證”,第(十二)點第2小點;第二條第9小點。
80.《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內資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39號)中第二點、第三點第(一)。
81.《印發<東莞市國稅系統“免、抵、退”稅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52號)中第一條(一)第2小點(1)“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第一條(三)第2小點“《關于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第二條(八)“負責……及附表”。
82.《印發<東莞市國家稅務局“免、抵、退”稅審核審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東國稅函〔2003〕97號)中第二條第(一)第2小點“有退稅的當月6份,無退稅的當月4份”,第3小點“2003年的1月和7月份的資料中有無2002年12月的‘免、抵、退’稅月報表復印件《免抵退稅“三個留抵數”的明細確認表》”,(二)第1小點“審核2003年的……上各欄數據是否準確”;第四條(二)“稅收退還書打印”;第五條第二、三步。
83.《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及重點企業稅源情況定期分析的通知》(東國稅函〔2004〕107號)中市局補充意見第三、四、五條。
84.《關于明確我市增值稅、所得稅政策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139號)中第二條第二款。
85.《關于加強對非正常戶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東國稅函〔2005〕25號)中第一條第四、第五項,第二條第(一)項第1、2點,第二條第(二)項。
86.《轉發關于<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及其貫徹實施要求的通知》(東國稅發〔2005〕50號)中市局轉發意見。
主題詞:稅務 廢止 文件 通知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