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貴辦發來《市外商聯絡小組協調會的重點問題匯總和正常類提案》收悉。經我局研究,現就文件中關于村委會收取房屋租金使用票據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村委會收取房屋租金應當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以及《關于同意規范票據管理的復函》(東府辦復〔2003〕848號)的文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發生涉及應稅收費或者應收勞務的行為,向被收款單位或個人開具收款憑證時,使用稅務票據。”村委會收取的房屋租金屬于經營行為,因此,應該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村委會可以到當地地稅分局門前完稅后申請代開統一發票,也可以辦理稅務登記后,向地稅分局申請領購《廣東省東莞市租賃業發票》向付款方開具,并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二、企業支付房屋租金時,有權拒收不合法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企業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房屋租金時,如果對方開具正規發票以外的其他票據作為收款憑證,企業有權拒收。
三、建議市、鎮政府以適當方式強調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使用稅務發票。目前,地稅部門已經提供了多種方便的途徑供村委會領購發票或到地稅分局門前代開發票,但是部分村委會在收取租金時仍沒有按規定開具發票,造成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記賬。因此,建議市、鎮政府從規范村委會的財務和記賬憑證管理入手,要求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