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稅收營商環境,規范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以下簡稱《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3%。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管理規程》第四十條規定情形,按核定方式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向自然資源部門查詢項目土地價格、參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同期同類型房地產銷售價格等方式進行評估計算,無法核定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轉發省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稅發〔2010〕35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