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1年6月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1年6月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的規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廢止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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