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管理,減少稅收征管中的隨意性,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決定對全市賬務不健全的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和門前開票的納稅人,采取按征收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從2011年9月1日起,各行業納稅人按以下制定的征收率執行征收。
一、旅游業、飲食業、旅店業按營業收入的2%;
二、娛樂業、健康業按營業收入的2%;
三、文化體育業按營業收入的1%;
四、建安行業按營業收入的1.5%;
五、個人銷售新建房按營業收入的3%,個人銷售二手房按營業收入的1%不變;
六、交通運輸業按營業收入的1.5%;
七、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評估、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門前開具發票按開票收入額的5%。對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評估、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設定征收率,一律實行查賬征收;
八、其他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1.5%;
九、建筑安裝從業人員按工程總額的0.5%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
十、營運車輛代扣代繳司機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0噸以上貨車司機每月代扣代繳20元;36座以上客車司機每月代扣代繳20元。
《關于制定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汕地稅發〔2005〕160號)全文、《關于交通運輸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問題的通知》(汕地稅發〔2010〕307號)第一點、《關于調整我市營運車輛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汕地稅發〔2010〕193號)第三點中的第4、5小點,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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