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雖設立會計賬簿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個人收入的建筑安裝單位、個人掛靠建筑安裝單位承接工程或個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總額0.4%帶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6日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雖設立會計賬簿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個人收入的建筑安裝單位、個人掛靠建筑安裝單位承接工程或個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總額0.4%帶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6日
一、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征管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10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建筑安裝行業從業人員可按工程總額0.4%帶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的具體執行時間,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告的時間,確定從2015年1月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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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