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及《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于定期定額方式繳納地方稅費的納稅人,其應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分月繳納入庫。
二、納稅人未在12月31日前繳納本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視作逾期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