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4〕29號)精神,現就相關文書集中公告送達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涉及文書種類
對稅費(不含社會保險費)催報催繳類文書和核定類文書推行集中公告送達。
二、集中公告送達方式
(一)稅費催報催繳類文書
按時申報納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從2018年7月起,我市各區稅務部門將按月對本期發生逾期未申報或未繳納相關稅費行為的納稅人,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佛山市稅務局專欄(網址:http://fs.gd-n-tax.gov.cn/),以公告送達方式分別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稅費)。對已通過公告送達方式進行責令限期申報、繳納稅費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再另行送達紙質《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稅費)。納稅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打印。
佛山市稅務部門將采取短信方式對即將逾期申報或繳納稅費納稅人進行期內提醒,對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納稅人進行情況告知。如有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財務負責人手機號碼的,請及時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以便接收短信。
(二)核定類文書
從2018年7月起,我市各區稅務部門將對核定征收執行期期滿后重新核定且核定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納稅人,通過統一公告的方式集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核定定額通知)或《稅務事項通知書》(未達起征點通知)、《稅務事項通知書》(適用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率)、《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不再另行送達紙質文書,納稅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打印。若核定內容有調整的,將由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紙質文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部分文書集中公告送達的公告》(佛山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部分文書集中公告送達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