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解決機制,高效處理涉稅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爭議解決機制,高效處理涉稅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佛山市范圍內發生的存量房(包括住宅、商業、寫字樓、車庫、工業廠房、車位、車庫等)權屬轉移業務(包括買賣、交換、抵債、作價入股、劃轉、贈與、繼承和析產等業務),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且要求進行調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如實、完整申報房屋交易價格,同時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詳見附件),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條 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原計稅價格予以調整。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有正當理由但無法提供完整證明材料的,對原核定計稅價格不予調整。
第六條 以下情形可無需走爭議流程,稅務機關直接按交易價格征收稅款:
(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書、判決書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書載明的房屋權屬轉移,文書作價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法院或仲裁機構僅對權屬轉移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裁決的除外);
(二)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拍賣計稅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拍賣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個競拍人等導致市場競價不充分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房屋價格的除外);
(三)將房屋售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申報交易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但不低于成本價(即轉讓人原購房價)。
第七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裁決書、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資料。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能證明交易雙方關系和成本價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稅務機關審核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自行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納稅人提供的自費評估報告應包含評估技術報告,反映其評估過程。
第九條 如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提供的自費評估報告數據明顯不合理,且出具該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拒絕修訂的,稅務機關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對該評估報告開展專家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交易計稅價格。
第十條 納稅人出現以下情況,視為本次交易申報工作自動終止:
1.稅務機關已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作出審核結果,納稅人在收到該審核結果后仍有爭議,但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評估報告,也未在收到該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
2.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最終交易計稅價格,納稅人在收到最終交易計稅價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不愿意采用自費評估方式或者對稅務機關最終核定計稅價格仍有爭議的,并選擇繼續交易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上級稅務機關新規定與本試行辦法不一致的,應從其新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