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市內跨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的規定,現對我市市內跨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市內跨區經營建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統一由總機構繳納,分支機構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按規定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市且在總機構所在區以外的市內其它區成立的項目部。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市內跨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佛山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