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河源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你市紫金縣國稅局《關于“保健茶”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轉給你們。省局意見:紫金縣二輕飲料食品廠生產的“保健茶”產品,其原料雖然為藥用植物,但是經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別于一般的中藥飲片,不應按農業產品中“藥用植物”的征稅范圍掌握,應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廣東省紫金縣國家稅務局關于“保健茶”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
廣東省國稅局:
我縣二輕飲料食品廠(一般納稅人)生產的“保健茶”產品是由山上自然生長的救必應、金不換、金銀花、雞骨草、鴨腳沐葉、車前草、葫蘆草等藥用植物經曬、炒、研粉、篩選、蒸、風干后以袋泡茶形式包裝而成的。
對該產品我局原按省稅務局粵稅發[1994]13號規定依13%(稅率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5]52號《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下發后,有些同志提出,該產品是否可比照農業產品依13%稅率征稅,請省局答復。
紫金縣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