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21號《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對通知第三點,省局意見,仍按省局(87)秋稅三字第006號通知的規定執行,即設在監獄內的生產用房免征房產稅;設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應征收房產稅。請一并遵照執行。
附件:如文
廣東省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021號
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均免征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