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廳發〔2004〕107號
人事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 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4]107號
人事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副省級市人事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符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規定的考試有關報名條件。
二、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工作。
人事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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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