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09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湛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使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4〕18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國務院關于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收局問題的復函》(〔82〕國函字1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收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57號)的有關規定,海洋石油企業稅收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因此,總局同意你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印制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發售給海洋石油運輸企業使用。對海洋石油運輸企業的營業稅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行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