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股東高某于2014年10月轉讓持有肇慶市**公司51%的股權,股權成本為255萬元,轉讓價款為255萬元,以現金收取,于2015年1月被稅務機關核定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13329.86元,2022年12月,我公司股東架構調整,需要重新對股權進行調整,我公司原股東以260萬元轉讓我公司100%的股權,新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問:
1、我公司新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是否認可?是否規定必須使用非現金交易?
2、我公司股東2014年10月取得的股權成本是通過現金支付取得的,可否以當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完稅證明作為股權取得的成本依據?(當時的印花稅繳稅憑證已遺失)。
答: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有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方式與您聯系了解情況并給出正確指引。
歡迎您再次提問,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2-30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