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現(xiàn)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并將《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予以更新。
珠海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同時,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該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