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政府辦公室、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經評估,《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文中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相應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政策解讀】:
一、本市范圍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政策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今年5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鄉村振興局發布了《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將2019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截至期限由原來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本市定額減免標準等相關事項后,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聯合發文,將2019年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聯合發布的《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文中規定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相應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