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某村集體將耕地出租給其他單位用于種植和養殖,請問村集體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村集體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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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取得租賃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進一步明確,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