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稅率:
(一)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受托方屬于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現代服務”中的“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二)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加工勞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三)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受托方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適用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稱財稅〔2015〕7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財稅〔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建議結合您公司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規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