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7320元為限額,不足7320元的,據實減征。
二、本通知所稱的勞動所得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優惠,不能重復享受;上述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征優惠,不能重復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4日
【政策解讀】:
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發〔2020〕1號)
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批準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范圍
減征對象為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納稅人。上述減征對象具體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并取得殘聯、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優惠,不能重復享受。
三、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標準
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則, 本市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和2017年發布了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其中,2017-2019年度減征稅額為每年5640元。綜合考慮本市今后三年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個人收入增長等趨勢情況,并遵循“扶弱惠民”的總體原則,本次發文明確2020年至2022年期間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稅額為每年7320元。符合減征條件的年度應納稅額不足7320元的,據實減征,實際減征額和7320元的差額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可自行選擇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的一項所得類別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能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