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我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賃所得,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清遠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遠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