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契稅納稅期限調整如下:
一、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并在房地產權屬轉移前繳納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清遠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清遠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