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的規定,現對我市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及辦理報驗登記,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和《陽江市國家稅務局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陽江市國家稅務局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市且在總機構所在縣(市、區)以外的市內其他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陽江市地方稅務局 陽江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 陽江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