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3號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對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滯納金自納稅期限結束之次日起計算。
二、納稅人繳納房產稅(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納稅期限按照增值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30日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