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2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相關內容,需對我局制定的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廢止,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8日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2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相關內容,需對我局制定的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廢止,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8日
為保證稅法體系的統一、完整,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2號公告)相關內容,我局對自行制定的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廢止,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是什么?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2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稅法體系的完整和統一,規范稅收執法和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對本級自行制定的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無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公告》的制定依據包括《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2號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對本機關制發的已被上級新文件替代、無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結果,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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