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原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和韶關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的《轉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韶國稅發〔2009〕51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19年2月21日
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原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和韶關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的《轉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韶國稅發〔2009〕51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19年2月21日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重新明確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原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制發的《轉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韶國稅發〔2009〕51號)內容已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廢止該《通知》。
二、公告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對原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制發的《轉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韶國稅發〔2009〕51號)進行廢止。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