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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對稅收的征管要求越來越高,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我局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全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
一、調整的納稅期限
(一)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按年申報繳納,繳納期限為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申報繳納,繳納期限為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調整依據
《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及《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規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調整的意義
(一)落實中辦國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創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
(二)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意見的通知》(粵地稅函〔2016〕412號)“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從2016年7月1日執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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