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現將珠海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
一、居民企業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全部分支機構均在珠海市的,其企業所得稅暫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轉發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國稅發〔2008〕62號)同時廢止。
三、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