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珠海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 一、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調整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二、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度的房產稅,以及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仍為2016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 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納稅期限與不動產出租的增值稅納稅期限一致。
???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稅務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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