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5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發〔2005〕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5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發〔2005〕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