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相關規定,現就統一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相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及廣東省內跨市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