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3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30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于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