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747號)第一條“用于免征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外購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部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