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簡化和規范稅制,推進分稅制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廢止下列稅收法規:
(一)《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1962年4月16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
(二)《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
(三)《關于征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1982年4月22日國務院批轉);
(四)《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修訂發布);
(五)《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1985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
(六)《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
(七)《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
二、下放屠宰稅和筵席稅的管理權
屠宰稅和筵席稅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繼續征收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征收辦法,并報國務院備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